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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为什么不怕刑法?

陈金林 刑法教研 2018-07-25

威风八面的老虎,它印在纸上

疫苗事件发生后,我们的目光会立即转向刑法,看有几种方法“弄死他”。能找到的条文还真不少,站在第一梯队的罪名包括生产、销售假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这几个条文个个带刀,可置罪犯以死地。

站在第二梯队的,是确保第一梯队罪名起作用的条文,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受贿罪等。除了这些具体的罪名,还可以通过共同犯罪的原理,将保护、纵容假疫苗罪犯们的幕后者绳之以法,由此连接第一梯队和第二梯队的条文。

这些条文组成的罪名体系不仅布阵严密,武器也堪称精良。它们都被配置重刑,辅以罚金刑和附带民事赔偿,可给罪犯带来从生命、自由至财产、荣誉等各层面的剥夺。

可你看不到刑法威风凛凛、罪犯战战兢兢的场面。去年的11月,长生生物已经被检测出疫苗质量问题,当时仅罚款300多万,没收库存186支。在这种小敲小打的过程中,刑法一动不动地印纸面上,眼睛都没睁开。

这只老虎怎么了?

它没怎么,它原本就只是被印在纸上。它是皮影戏里面的老虎,要靠背后的手才能动起来。这就要追问,是哪些手在操纵刑法的运行?什么样的动力,才能让这些手动起来,让刑法扑向犯罪分子?

纸老虎背后的利益格局

谁有动力让刑法动起来?所有被注射假疫苗的直接被害人及其家属,以及可能被注射这种疫苗的人群,构成了第一线的阵营。他们有强劲的动力要求刑法恢复正义,(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补偿他们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避免将来成为或再次成为被害人。

然而,这一阵营有着先天的缺陷:(1)他们看不透事情背后复杂的因果关系,即便在怀疑甚至内心坚信两者有因果关系的时候,也无法以法律所要求的方式证实这种因果关系。正因如此,2017年陕西龙女士在注射狂犬病疫苗后仍因狂犬病而死亡,最终却被解释为疫苗解决不了的那1%。(2)他们没法直接握住刑法的手柄,得依仗执法机关才能影响刑法的运动方向,本质上,他们只有请求或呼吁的权利,而这种权利,又建立在能够自由说话的基础之上。(3)虽然他们有足够的内心渴望,却缺少足够的现实利益驱动刑法的直接操控者。(4)受害人和潜在的受害人极度分散,不容易团结起来,单个人面对犯罪分子阵营时又觉得力量匮乏,因此只要损失不是太大,大多抱着一种息事宁人的态度,寄望于其他厉害的受害人、具有道德正义感的英雄或者国家机关来为自己的主持公道。

这种缺陷,可以通过他们背后的另一个小阵营弥补,诸如调查记者、律师、部分媒体以及少数知晓内情的人。律师、调查记者和知晓内情的人,能弄清楚事情的真实因果联系,媒体能够成为被害人群体呼声的扩音器。但这个群体也有重大的缺陷:(1)他们也只能通过执法机构才能影响刑法的运作,媒体在面对禁言、删帖的命令面前,也没有太多挣扎的力量。(2)驱动他们运作的动力不够,代表受害群体对抗具有巨额利益支撑的犯罪分子阵营并与公权力对峙,不是一笔合算的生意,甚至不是生意,而是一种螳臂当车的疯狂,这只能靠内心的道德力量支撑。而道德该是一丝多么弱小的力量!报道山西问题疫苗的记者王克勤被解职,支持他刊发此文的社长兼总编辑包月阳遭调离。还好,在这一阵营里面、要求官方处理三鹿奶粉的新西兰总理海伦·克拉克没被他们解职,简直是万幸。

前两个阵营所依仗的第三阵营,即执法机关,直接握着刑法这只老虎的手柄,刑法能不能咬人,要靠他们输入力量。这个阵营也有它自身的缺陷:(1)它可能真不知道犯罪分子在违反刑法,所以不知道要让刑法动起来。(2)它知道有犯罪存在,但可能不知道扑向何处,因为犯罪分子跑掉了,或者根本不知道犯罪分子是谁。(3)它极度不稳定,一不留神就跑到对方的阵营里面去了。所以,即便它知道犯罪分子存在,也能拿下它,却没有拿下犯罪分子的动力,这就涉及到操控刑法的动力来源。执法,最终得靠肉生的人去操作,那是一个个世俗的生物,而不是道德的化身。他为什么要让刑法扑向犯罪分子?

肯定的理由包括:不追究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等,可是只要假疫苗这类犯罪本身不曝光,这类附属性犯罪自然也就不会被发现。自己也可能成为潜在的被害人,例如自己的孩子也被注射了假疫苗;不过一旦有了信息优势并分配了非法利益,他就能回避这些足以致害的产品,选择“特供”。内心的良知和作为一个人应有的怜悯心,不过,在强大的利益格局网中,别对这个因素抱有太高的期望。舆论压力过大,上层有了批示,再不出动可能真要被追究责任了;这种情形是存在的,但反过来得依赖于前两个阵营的声音能杀过重重突围,被最高层听见,例如这次事件中总理和主席的先后批示。

否定的理由包括:可以分得利益,犯罪分子阵营那边的丰厚利润,有一部分会通过贿赂输送过来。主动挤破大面积的脓包不安全,会牵涉一大批可能具有很大能量的人,包括自己的同僚。来自第一阵营和第二阵营的呼声,并非不可解决的难题,用法律所需要的技术难题怼一遍,滥用职权把曝光犯罪的言论删几遍,实在不行再抓一两个突出的,以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判几个,基本就平息了。即便风向改变,也来得及调整立场:有一定的压力时,给犯罪分子给个行政处罚罚酒三杯,实在顶不住再从犯罪分子阵营里面挑选几个人判处刑罚;至于自己与犯罪分子阵营之间的勾结以及对被害人阵营的打压,甚至是以不作为的方式与犯罪分子实施的共同犯罪,最终要么被忽略,要么仅以行政处分了事,那么多的公害案件,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多少?

在这种格局中,就不难理解刑法条文为什么只是纸老虎了,它被执行的可能性太低,即便露出獠牙,也只会造成猫的伤害力。如果一个人的身价能通过犯罪上升数十倍,付出的代价只是被罚酒三杯,或者在号子里面度过一段时间,并被判处数量有限的罚金,赔偿少数几个坚持不懈的被害人的损失,违反刑法就将是一笔划算的生意,刑法条文就会成为致富指南。

该如何调试?

为了让刑法条文恢复雄风,必须尽可能地清除其执行的障碍,疏导并强化执行刑法的动力,也得给执法者施加执行刑法的压力。

身处第三阵营的执法者,是需要施加压力的群体。对于每一起与监管相关的案件,都不能让追责停留在直接实施犯罪的群体上,而应向上回溯至整个监管体系:有监管失职者,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责任;有收受贿赂者,以受贿罪追究其责任;在发现犯罪事实已经发生而放任其继续发展的(如已经知道疫苗有问题或者有很大的可能性有问题,仍不及时采取措施,放任其流入市场),以不作为的共同犯罪追究其责任;在犯罪事实曝光后,基于各种目的下令删帖、掩盖者,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责任。这里有大量的罪名可以适用,不能仅仅停留在行政处分层面。行政处分是内部的问题,而这个群体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外部效果、侵犯了法益,不能内部处理了事。以上任何一种犯罪成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也同时构成对被害人的共同侵权,应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身处第二阵营的媒体、记者、律师与内幕知情人,应给予更多的保护和激励。应追踪这些案件中解职记者、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决策过程,追究决策者的责任,这里有适用滥用职权罪的空间。这个阵营里面的多数成员,很难给予其物质激励,但他们毫无疑问应当获得精神层面的奖励。范冰冰曾经领过的那个奖,只有颁给这个群体里面的突出人物,才配得上它的名称——“国家精神造就者”。为了保护当事人,可以直接对事迹颁奖,别以为对空气颁奖就没有意义,至少比把奖颁给不配获奖的肉体更好。

对于第一阵营的被害人群体,一是要通过制度确保其物质层面的激励:要让所有对犯罪负有责任的群体,包括前述第三阵营的人,都成为他们受害的赔偿义务人,在赔偿没有足额支付的情形下,要以对付“老赖”的方式,一直追偿至足额、充分补偿被害人的损失为止。二是要通过特定的平台,将分散的个体被害人汇集在一起,为其提供更专业的服务,在这里要充分利用公益诉讼的机制,尽可能让所有的被害人不错过获得赔偿的机会。三是要让他们的声音能够发得出来,获得被倾听的机会,要让那些删帖以掩盖罪行的人付出代价。

假疫苗这类案件之所以不断涌现,并非刑法条文不够多或者不够严厉,而是在当前的利益格局之下,刑法条文没法获得执行的动力。这不是一个法律问题,如果一定要说它跟什么法律相关,它跟《新闻法》相关,跟公民的基本权利相关。

这次假疫苗事件的爆发,最初的动力来自第二阵营的内部人的举报;在制度层面,不能对这种偶然事件抱过高的期待,总不能指望每次都有内部人站出来。而即便在这个人爆料后,最初也出现了删帖行为,在当时,谁也不敢保证被害人群体的声音就一定能转换成执行刑法的动力。最终,声音汇集起来,形成了强大的压力,让最高层作出了批示,才算真正推动了刑法条文的运转。生活的每一环节都可能存在类似犯罪(衣食住行无不如此),却不能保证每时每刻都有最高层的批示,也不能保证批示能涵盖到每一个角落、惠及每一个人,武汉生物不就没进入批示的范围么?

只有身处底层的被害人或潜在被害人的声音能够直接推动刑法执行的时候,这刑法才是我们的(帮忙管管假疫苗),而不是针对我们的(把代购真疫苗的人放进监狱)。也只有这样,才能让刑法保护公民的权利,而不是成为犯罪分子的快速致富指南。

快速致富指南有什么好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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